原告
物業漲價居民不滿意
庭審中,業委會主任張某代表業委會作為原告訴稱,同盛苑小區業主委員會于2011年7月改選成立,2011年10月18日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與青島同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中約定:每月的物業服務費為住宅每平方米0.35元,商業用房每平方米0.55元,約定從2012年1月1日起住宅、商業用房每月每平方米增加0.1元的物業服務費。同時合同中
另外,張某稱物業服務差,致使小區環境惡劣,前期對小區居民進行物業滿意度調查,滿意率也不足75%,按照約定,業委會有權解除物業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