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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解讀 醫療機構應參與維權活動 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在關于家庭暴力方面單獨做了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制止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p> 此外,《辦法》還從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如“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接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侵害的投訴后,應當及時制止、調解,不得拒絕、推諉。”“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活動中發現婦女因家庭暴力、虐待、性騷擾等致傷的,應當提示受害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做好診療記錄?!?/p> 此外,民政部門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等暫時不能歸家的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性騷擾等案件納入接警受理范圍 ,及時出警;對正在實施的侵害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以根據受害婦女的要求,采取臨時性保護措施。 保護受害婦女訴訟維權 《辦法》還規定,“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性騷擾、就業歧視等侵害的婦女在訴訟期間需要證據證明受害情形的,經受害婦女請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提供。因客觀原因舉證困難的,受害婦女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取證?!痹谠V訟期間,侵權行為人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或者以侵害相威脅,妨礙受害婦女行使訴訟權利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單位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督促處理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并作出答復。逾期不處理也不答復的,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工作的機構可以建議主管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議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鏈接 島城一年來家暴事件回顧 2009年11月1日,家住河南莊南小區的于女士在與酒醉的丈夫打架后,將自己反鎖在家中,坐在3樓晾衣架上準備跳樓輕生,110民警隨后趕到現場,周圍鄰居上前來勸解,并找來于女士的丈夫當場認錯。 2009年11月25日,丈夫喝完酒后,夫妻兩人爭吵起來,30歲的孫女士不幸被丈夫打斷了鼻梁骨。 2010年2月23日凌晨,青島嶗山區一小區內發生一起慘劇。結婚近30年發妻甄珂蓮(化名)因不堪忍受丈夫長期酒后施暴,終于在最后一次被打罵后,將熟睡的丈夫用皮帶勒死了,隨后她報案自首。7月16日,青島嶗山區法院一審判決,甄珂蓮犯故意殺人罪,因系初犯、偶犯,且投案自首,判處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5月28日,家在南方的婉兒(化名)在嫁到青島5年后,頻頻遭遇家庭暴力,不僅如此,公公婆婆也不把她當人看,兒子在他們面前打她的時候他們也是袖手旁觀,最后婉兒只好帶著孩子回了老家。 2010年10月18日,家住李村的譚女士晚上睡得正香,結果丈夫突然沖進來,手持菜刀瘋狂砍了她20多刀,頭頂、頸后、耳后、面部有多處傷口,左手腕骨裂,幸虧10歲的兒子機智地跑出去打電話報了警,110民警趕到現場才制止了丈夫的瘋狂行為,譚女士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記者 孟琳達 李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