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期兩天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后,于昨日下午結束。會議表決通過了 《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3名代表資格終止和新補選9名代表資格有效的報告,通過人事任免事項。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若飛,副主任欒景裘、吳淑玲、徐航,秘書長高巖和37名委員出席會議。副主任馬澤主持了昨日下午的第二次全體會議。
????副市長張元福、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鄒川寧列席會議。
????第二次全體會議先后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作的關于《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說明,并表決通過了這個《規定》;表決通過了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3名代表資格終止和新補選9名代表資格有效的報告。會議還先后表決通過了以下人事任免事項:任命劉慶武為青島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主任,免去陳維民的青島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主任職務;任命彭一念為青島市體育局局長,免去周鵬舉的青島市體育局局長職務;任命崔立敬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任命周玉川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員。
????張若飛向新任命人員劉慶武、彭一念、崔立敬、周玉川頒發任命書。
????會議表決通過的《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實施。
????本次會議還審議了《青島市旅游條例(草案)》和《青島市中小學校規劃建設和校舍場地管理辦法(草案)》,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建議。有關工作部門將按照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做好審議意見的綜合整理和轉辦、督辦及向社會公布工作。
????市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同志,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等列席第二次全體會議。(本報記者 楊曉星)
??? 新聞鏈接:用法律為海洋保駕護航——市人大有關負責人就《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頒布答記者問
????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該規定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使全市人民更好地了解這部法規出臺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本報記者專門采訪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
????記者: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獲得了高票通過。請問,制定該法規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我市擁有類型多樣、儲量豐富的海洋資源,尤其是港口資源、旅游資源、水產資源和海水資源優勢明顯。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排入海洋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逐年遞增,圍海、填海建設項目不斷增多,赤潮、綠潮等海洋災害性突發事件頻繁發生,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正是在這一背景下,200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今年4月,胡錦濤總書記在山東考察時指出,“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科學開發海洋資源,培育海洋優勢產業,打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都充分認識到,通過地方立法來調整和規范發展經濟與建設生態文明的關系,是具有全局性和長遠性的一件大事。因此,這部法規的制定,是市人大常委會貫徹落實“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成果,是為藍色經濟區建設作出的一項重要貢獻。
????記者:我們了解到,國家和省涉及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多部,那我們的這部法規有什么新意或者說有哪些亮點?
????答:國家和省確實已經通過立法對海洋環境保護事項做了較多規范,但不可能涵蓋所有的地區差異,這就為地方立法留下了空間。總的來說,這部法規的“亮點”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膠州灣保護作了專章規定,并且保護目標更高、保護措施更嚴,緊扣“環灣保護、擁灣發展”的戰略核心,這是最大的亮點,最大的特色。二是圍繞建設藍色經濟區,規定了以海域資源承載力為基礎,劃定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區域以及規劃海岸帶產業布局。三是用了三個條款專門就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內容、與其他規劃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四是強調了海洋生態的保護、建設、恢復和補償。五是建立了海洋環境保護的協調機制與聯合執法制度。六是對重大海洋、海岸工程實施嚴格管理并加強公眾監督。
????記者:我們這座城市依灣而建、因灣而興,《規定》對膠州灣保護特別作了專章規定,這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膠州灣是青島的母親灣,也是“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的著力點。保護好膠州灣,最根本的是在發展經濟上一定要轉變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結構。為此,《規定》將膠州灣保護單獨作為一章,采取了比其他海域更加嚴格的保護措施。如《規定》要求,市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嚴于相應海洋功能區規定的標準擬定膠州灣海域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要建立并實施膠州灣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禁止在膠州灣沿岸新建或者擴建化工、印染、造紙、電鍍、電解、制革、有色金屬冶煉、水泥、拆船等項目。禁止直接向膠州灣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記者:我們常說“五龍治海”,可見,有權對海洋進行管理的部門很多。請問,《規定》如何使這些部門避免各自為政?
????答:《規定》建立了多項機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求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建立海陸聯動、部門協作的海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建立執法配合機制。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發現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損害事態的擴大。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是建立聯合執法制度。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實行聯合執法。 本報記者 楊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