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11月6日訊? 2006年8月,嶗山區中韓街道某社區的一座山中水灣內,一名9歲男童溺水身亡。而該案事發區域在“限采治理區”,悲憤之余,2007年底,男孩父母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該國土資源分局、社區居委會、環境工程公司三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近十七萬余元。 ??? 時隔三年,矛盾糾紛一波三折,2009年8月,被判定的賠償責任終于履行完畢,十余萬元賠償款一次性付清,換回了一份沉 ????整治區域現事故 男童父母告三方 ????本案的源頭還要從三年前說起。2006年8月的一天,嶗山區中韓街道某社區的一座山中水灣內,一名男童溺水身亡。經審查后確定,該溺水男童事發時只有9歲,系當地村民牟某某的兒子,而該案的事發區域在2004年就被劃為“限采治理區”,由當地的居委會與國土資源分局簽訂了一份施工及補償協議,約定資源分局臨時占用該區域進行環境整治、恢復工程,期限四年。 ??? 2004年6月,國土資源分局又與青島某環境工程公司簽訂了限采治理合同,要求該公司在三年內完成此區域限采治理。由此,該區域在事故發生時實際是由該環境工程公司在實施環境整治、恢復工作。2007年底,男孩的父母起訴至嶗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國土資源分局、社區居委會、環境工程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近十七萬余元,三方當事人均成了被告。 ????二審宣判未定音 矛盾余波引申訴 ????據了解,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環境工程公司已取得了對事故發生區域的限采治理權,對該區域有管理義務,因其未舉證證明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故應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判決其承擔損失的30%,共計近十萬余元,而嶗山國土資源分局與社區居委會則由于對事故發生區域沒有實際控制權,被法院判定不承擔賠償責任。后環境工程公司不服由自己獨自承擔賠償而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至此本案終審。 ????然而矛盾并未因此平息,環境工程公司來到嶗山區檢察院申訴,而這期間男童的父母一直也沒有拿到十萬余元的給付款,作為當事人的國土資源局和社區居委會也一直關注著案件的進展,此時的各方都已深深的感受到訴訟帶給他們的奔波與壓力。嶗山區檢察院經對該案的全面審查后認為,依據限采治理合同,法院認定環境工程公司未盡到充分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且已考慮到牟某某未盡到監護責任,判決該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本案法院的判決無明顯不當,不宜抗訴。 ??? 民行檢察官在調查走訪中同時了解到,環境工程公司一直未支付賠償款,牟某某本身要受喪子之痛,還要因遲遲拿不到的賠償款而遭受訟累,苦不堪言,此時的民行檢察官們不約而同的想到了和解。 ????和解協議達共識 十萬賠償終落定 ????嶗山區檢察院的民行檢察官此后多次找到申訴人環境工程公司溝通協調,向其講解相關法律規定,環境工程公司起初態度堅定,但在檢察官的耐心與解釋下,其表示放棄繼續申訴,愿意服判息訴并支付賠償款,經過檢察官的多方協調與努力,最終促成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由環境工程公司將賠償款一次性付清,牟某某則放棄利息及滯納金。 ??? 當事雙方對這樣的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而該協議也已于2009年8月履行完畢。本案中,一份檢察和解協議,換回的不僅是當事人雙方的共贏,更是司法效率與和諧的共贏。(青島新聞網記者 李志強? 通訊員 閆琳) |